申命記 21:1-23, 申命記 22:1-30 CCBT

申命記 21:1-23

殺人疑案的處理

「在你們的上帝耶和華將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,如果發現有人被殺,陳屍野外,卻不知道兇手是誰, 當地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去測量一下屍體距附近各城邑的距離。 距離屍體最近的那城的長老們要牽一頭從未負過軛、從未耕過地的小母牛, 去有溪流但無人耕種過的山谷,在那裡把牠的頸項打斷。 利未祭司也要去,因為你們的上帝耶和華揀選他們在祂面前事奉、奉祂的名為人祝福,並審理各種糾紛及人身傷害的事。 那城的長老們要在被打斷頸項的小母牛上方洗手, 然後禱告說,『我們的手沒有殺這人,我們的眼也沒有看見誰殺了他。 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已經救贖的以色列子民,不要把殺害這無辜之人的罪算在你的子民身上。』這樣,殺人的罪便可得到赦免。 你們做耶和華視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去殺害無辜之人的罪。

娶女俘的條例

「你們和敵人交戰時,你們的上帝耶和華會把敵人交給你們,使他們成為你們的俘虜。 如果你們有人在俘虜中看見美麗的女子,被她吸引,想娶她為妻, 就可以帶她回家,讓她剃去頭髮,修剪指甲, 換掉被俘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那人家中為她父母哀悼一個月。之後,那人便可以和她結為夫妻。 如果那人不喜歡她,則要讓她自由離去,絕不可賣掉她,也不可奴役她,因為他已經羞辱了她。

長子的權利

「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妻子,一個受他寵愛,一個不受他寵愛,二人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不受寵愛的妻子生的, 分產業的時候,他不可廢長立幼,把長子的權利給他所愛之妻生的兒子。 他必須承認他不愛之妻所生的長子的名分,分給他雙份產業,因為長子是他壯年時所生的兒子,應享有長子的權利。

懲處逆子的條例

「如果一個人的兒子冥頑不靈、悖逆父母、屢教不改, 他父母要抓住他,把他帶到城門口去見本城的長老,對他們說, 『我們這個兒子冥頑不靈、悖逆成性,不肯聽從我們,是個貪吃好酒之徒。』 全城的人都要用石頭打死他,從你們中間除掉這種罪惡。所有以色列人聽說後,都會感到害怕。

罪犯屍體的處理

「如果有人犯了死罪,被處死後掛在木頭上, 不可讓屍體在木頭上過夜,必須當天埋葬,因為凡掛在木頭上的人都是上帝所咒詛的。你們不可玷污你們的上帝耶和華將要賜給你們的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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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2:1-30

其他條例

「如果你們看見同胞的牛或羊走迷了路,不可視而不見,要把牠帶回去交給失主。 如果失主離你們很遠,或者你們不知道失主是誰,就要把牠牽回家,等失主來找時再還給他。 見到同胞遺失的驢、衣物或其他東西,都要這樣處理,不可視而不見。 如果在路上看見同胞的牛或驢倒在地上,不可視而不見,要幫忙把牠扶起來。

「女人不可穿戴男人的衣物,男人也不可穿戴女人的衣物,因為這是你們的上帝耶和華所憎惡的。

「如果你們在路邊的樹上或地上看見鳥巢,裡面有雛鳥或蛋,並有母鳥伏在上面,不可把母鳥和雛鳥一起取走。 你們可以取走雛鳥,但一定要放走母鳥。這樣,你們就會凡事順利,得享長壽。

「建造新房時,要在房頂22·8 以色列人的房子都是平頂房。上安設圍欄,免得有人從房頂上掉下來,由你們家承擔流血之罪。

「你們不可在葡萄園裡種別的作物,否則你們的收成和園中的果子都要充公。 不可讓牛和驢同負一軛耕地。 不可穿由羊毛和細麻合織的衣物。

「要在外袍的四角綴上穗子。

有關女子貞操的條例

「如果有人娶了妻子,與她同房後卻不喜歡她, 誹謗她,說,『我娶了她,與她親近時發現她已經不是處女』, 女方父母就要把憑據拿到城門口的長老們面前,證明女兒的貞潔。 女方的父親要對他們說,『我把女兒嫁給這個人,現在他不喜歡我女兒, 誹謗她,聲稱她結婚時已經不是處女,但這裡有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』女方父母要把女兒新婚之夜用過的床單在本城的長老們面前展開。 長老們就必須抓住那人懲處他, 罰他賠償二十兩銀子給女方的父親,因為他誹謗了一個以色列的處女。那女子仍要做他妻子,丈夫終生不可休她。

「但如果那人的指控屬實,沒有找到那女子貞潔的憑據, 就要把她帶到她父親的家門前,由本城的人用石頭打死她。因為她婚前淫亂,在以色列做了可恥的事。你們必須除掉你們中間的罪惡。

「如果有人與有夫之婦通姦,必須處死姦夫和淫婦,這樣就從以色列除掉了罪惡。

「如果有人在城中遇見已經訂婚的女子,與她行淫, 你們必須把二人帶到城門口,用石頭打死他們。那女子該死,因為她在城中卻沒有高聲呼救;那男子該死,因為他姦污了別人的妻子。你們必須除去你們中間的罪惡。

「如果有人在野外遇見已經訂婚的女子,強姦了她,必須處死那男子。 但不可處死那女子,因為她沒有犯該死的罪,她像被攻擊、殺害的人一樣是無辜的。 因為她是在野外被強姦,即使呼救也無人救她。

「如果有人遇見未訂婚的處女,強姦了她,被發現後, 這人要付給女方的父親十兩銀子,並娶她為妻,終生不可休她,因為他姦污了她。

「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妾,因為這是對他父親的羞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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